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十三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黑金卡、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电子卡以及移动支付设备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信用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按信用卡领用合约 (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和删除。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核给账户信用额度、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特殊设计卡无需在信用卡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但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钞,不能存有外汇资金;个人卡在境内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境内ATM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须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压单取现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用卡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卡片提前失效或持卡人有违反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持卡人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申请。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业务需要及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如延长卡片有效期或续发新卡片)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按照约定或公示内容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在为持卡人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不符合领用合约中有关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中任何一项的,发卡机构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新卡片。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条  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移动支付设备卡可通过合作方应用渠道办理挂失,但通过移动支付设备绑定的信用卡仍须通过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的,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通过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美元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通过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及发卡机构的最新规定办理,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招商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将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除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又称“循环利息”,下同),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非现金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应按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等。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偿还美元欠款,持卡人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或在发卡机构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人民币购汇偿还仅针对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已出账单的交易款项)。此外,个人卡持卡人可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成功开通该功能后,持卡人的外币消费将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记入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九条  单位卡申领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可从其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美元欠款,可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三十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按照约定的扣款账户、扣款顺序、扣款日期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相应年费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逾期信息将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有权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停止或限制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等行为或涉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时;发卡机构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持卡人、持卡人账户或其交易涉嫌洗钱、逃税、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中国等可适用的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持卡人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持卡人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已过期;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单方对持卡人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持卡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发卡机构可单方予以销户。发卡机构因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八)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发卡机构通过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555)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的通知与查询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则允许范围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交易单据,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填写并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如姓名、性别、国籍、住所地、身份证件信息(含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工作单位名称或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如担保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七)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如与发卡机构进行电子签约,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相关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目录可于发卡机构网站查询),进行电子认证,保证本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掌上生活等渠道发布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十二版)》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掌上生活等渠道发布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有权就本章程要求发卡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555)咨询。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信用卡过程中或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如对我行产品及服务不满意,可通过我行信用卡投诉电话4008205555转7进行投诉。

 

 

 

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合约”)、《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和《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资信授权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完整版章程可登录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站或通过招商银行网点查询),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合约》、《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资信授权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就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同意该内容。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申请

1、个人资信信息的处理: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乙方特此授权以下内容。

乙方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

(1)信用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2)信用卡卡片加办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3)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乙方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以及基于信用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并对查询到的前述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乙方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乙方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乙方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基于为乙方与招商银行、甲方之间的授权业务提供信用服务的目的,可向招商银行、甲方和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机构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乙方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并可将查询到的信息在所列的授权范围内向招商银行、甲方提供。

乙方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包括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及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的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2)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3)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若有,下同)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信用卡审核等业务办理需要,查询、使用及留存其在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等)留存的职业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风险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使用招商银行及甲方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甲方超出授权范围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出于客户体验的目的,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使用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向乙方展示乙方主动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等。

3、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该账户。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体“高端系列”信用卡的附属卡申请规则可于甲方网站(网址:http://www.8008205555.com)查询。

4、如乙方名下有一个或多个信用卡账户,则其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的账户信用额度是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甲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网站公告、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以下简称“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有,下同)共享。

5、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用卡情况、卡片类型等综合因素,在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向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即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学生信用卡等特殊卡种除外)。乙方知悉并同意,一个账单周期内最多能使用一次该服务。乙方可通过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申请或取消该服务。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不涵盖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业务。

6、甲方将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 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透支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7、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等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招商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招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必要的、与招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与招商银行或甲方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险公司等)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甲方在纸质申请书建档、实体信用卡制卡寄送、纸质账单制作寄送以及实物礼品配送业务中,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目录可于甲方网站进行查询)处理乙方及附属卡信用卡申请相关个人信息或乙方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卡号、有效期、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乙方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甲方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用于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了解并知悉,除招商银行和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招商银行和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接收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8、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可以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核发其他约定卡种的信用卡;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姓名、证件号码为乙方注册开通成为招商银行一网通用户;注册开通成功后,乙方可使用前述手机号码登录掌上生活。

9、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含附属卡),并根据本合约约定决定是否为乙方到期续卡(如延长卡片有效期或续发新卡片)或换卡。在保障乙方用卡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经乙方申请,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加办其他信用卡卡片(又称“卡片”)等更多服务

10、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招商银行或任何招商银行附属机构(包括甲方、招商银行分行等),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会在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之日(含)起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11、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1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储存。招商银行和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

1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处理其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乙方应向甲方留存本人真实、有效、准确的姓名、性别、国籍、住所地、身份证件信息(含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工作单位名称或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信息,其中手机号码为招商银行和甲方与乙方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乙方资金安全等的重要方式,乙方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且有效掌控的手机号码,并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相关业务办理。乙方无合理理由与他人在甲方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拒绝向乙方核发信用卡或停用乙方已有账户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了解并知悉,甲方因其授权而可以处理其个人信息。

14、如招商银行及甲方申请进行电子认证,则乙方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及甲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相关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目录可于甲方网站查询),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相关文件资料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15、对于招商银行及甲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及个人信息对外共享事宜,详见《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和《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甲方与其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移动设备闪付交易),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部分特殊设计卡片无需在卡片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后方可确保正常使用。

2、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途径激活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在甲方核准发给百夫长黑金卡系列、无限信用卡、钻石信用卡、百夫长白金卡系列万事达世界信用卡系列、经典版白金信用卡、自由人生白金信用卡系列万事达白金信用卡系列、精致版白金信用卡、银联白金信用卡等“高端系列”信用卡后,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激活。金卡和普通卡未被激活不收取年费。信用卡一经核发即开始年费计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 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相应年费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1)卡片提前失效;(2)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到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3)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挂失未补卡;(4)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第二条第14款所列行为;(5)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反本合约、章程的行为;(6)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与百夫长白金卡(磁条版)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2%收取,其他信用卡的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上述交易均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美元账户,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可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已出账单的交易款项,但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手续。由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卡组织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信用卡的交易,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6、银联尊尚白金分期信用卡(以下又称“白金分期卡”)是具有消费分期功能的信用卡。若当期账单中的新增一般消费(一般消费指除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预授权交易以及甲方规定的其它交易及费用外的交易)汇总金额大于或等于白金分期卡分期起分金额,则乙方可在甲方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对该汇总金额申请分期,分期是否成功及实际分期金额以对账单显示为准,实际分期期数以分期时实际生效期数为准;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请分期,则该汇总金额不会分期在分期时分期金额不超过分期卡账户信用额度与未结清分期金额的差值,可分期金额以实际展示结果为准。乙方同意按照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包括分期本金、分期利息等)。若当期账单中的新增一般消费汇总金额小于白金分期卡分期起分金额,则该汇总金额不会分期。乙方可自主修改分期期数,但已生成的分期订单的分期期数不可修改。乙方知悉并同意,申请白金分期卡时,系统会自动为其设置白金分期卡分期起分金额为2000元。乙方可自主修改白金分期卡分期起分金额,但已出账单不受修改后的白金分期卡分期起分金额影响。

银联专享消费分期信用卡(以下又称“专享消费分期卡”)是具有消费分期功能的信用卡。如乙方经甲方核准办理专享消费分期卡,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掌上生活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关于专享消费分期卡的业务条款及细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7、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乙方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高端系列”信用卡(如百夫长黑金卡系列、无限信用卡、钻石信用卡、百夫长白金卡系列、万事达世界信用卡系列、经典版白金信用卡、自由人生白金信用卡系列、万事达白金信用卡系列、精致版白金信用卡、银联白金信用卡等)及部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信用卡卡种,主卡失效后,将无法续发该卡种的附属卡(如有),如乙方主动要求停止使用主卡,则主卡失效后,该卡种的附属卡(如有)一并失效。尽管有前述约定,乙方知悉并同意,其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最后一张流通的信用卡主卡失效后,该信用卡账户项下所有附属卡(如有)一并失效。

8、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约定、公示、或通知内容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卡更换为电子卡)和有效期新卡激活即视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包括:(1)与申请信用卡或上次续卡、换卡时相比较,乙方的资信状况没有恶化;(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没有第二条第14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没有向甲方提供过虚假信息;(4)该卡片被激活并正常使用;(5)甲方同意为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到期续卡或换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在为其续卡或换发新卡片后,甲方发现不符合上述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第(1)、(2)、(3)项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其使用新卡片。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到期续卡、换卡、挂失补卡或损坏换卡后,为保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如快捷支付等),具体自动延续的网络支付业务以甲方通知为准。如甲方为乙方自动延续相关网络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重新绑定新卡片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授权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续卡、换发或补发的新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乙方也可自行将该等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9、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相应年费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销户后,甲方仍可继续受理乙方的账务查询。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如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掌上生活、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手机银行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1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移动支付设备卡可通过甲方合作方应用渠道办理挂失,但通过移动支付设备绑定的实体信用卡仍须通过甲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3、信用卡卡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约定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不发卡给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卡片,卡片提前失效。卡片失效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信用卡失效之日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债权转让至符合监管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时,甲方可通过公告或官方微信、 邮件、短信、信函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债权转让事宜,自转让之日起,账务管理、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将由甲方转让至债权受让方。乙方销户或者甲方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续卡或不换发新卡片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提供服务。

14、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或乙方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或其账户、乙方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或其交易、乙方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或乙方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甲方提供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身故;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单方对乙方及/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或取消乙方及/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中止乙方及/或其附属卡人业务办理、中止或停止乙方及/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甲方可单方予以销户。甲方因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乙方同时还应对甲方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扣款对甲方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15、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使用、风险管理、资料维护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个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16、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需要,甲方将在必要范围内处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其他增值服务受让人的个人信息。甲方将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通过书面、语音等方式获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授权同意。如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同意授权,则必要个人信息的授权缺失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1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授权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的目的与卡组织在授权、结算等交易过程中传输(含国际卡组织跨境传输)信用卡交易信息。

18、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留存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其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在相关自助渠道修改,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及时更新的,甲方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有权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中止账户使用、中止业务办理等。因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信息,或因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上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为方便客户对账和还款,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和还款通知服务【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通过下述一种或多种渠道提供:短信、手机官网(网址https://xyk.cmbchina.com)、官方微信、掌上生活、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为没有获得还款通知服务。其中,通过短信或官方微信等渠道接收对账通知或还款通知的,乙方知悉并同意,须通过通知中的引导跳转至手机官网、掌上生活或网上银行查询账单明细。乙方可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对账服务,乙方知悉,如其未填写电子邮箱或填写的电子邮箱有误等,则无法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通知等。乙方及/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2、乙方应及时登录手机官网、掌上生活或手机银行或致电客服查询对账单,并及时、认真核对账单内容。若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获得对账服务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认可,将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透支利息(又称“循环利息”,下同)等,并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承担由此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

3、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对账服务的相关风险,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手机号码、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并及时查收获取对账服务、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乙方原因(如电子邮箱容量限制或登录验证信息错误、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掌上生活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导致不能按时或正常获取电子对账服务的,将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或开通预借现金功能,即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通过下述一种或多种渠道办理:掌上生活、ATM、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 详情可通过甲方网站进行查询)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乙方知悉,专享消费分期卡不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6、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该信用卡所属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该款项不会自动抵扣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乙方知悉并同意,若乙方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视情况将乙方溢缴款用于清偿乙方名下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可通过致电甲方或掌上生活自助渠道进行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美元溢缴款仅限领回乙方指定的本人的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乙方应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款领回手续费的币种与领回溢缴本金币种一致,将从溢缴款中直接扣除。乙方账户有美金溢缴款,且超过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人民币透支款等款项的,乙方同意结汇还款,结汇汇率使用招商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

7、乙方成功申请白金分期卡或专享消费分期卡后,甲方会免费为乙方建立分期卡账户。乙方知悉并同意,除非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否则乙方分期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乙方提前还款和退货的款项不会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卡账户中分期交易未入账本金与分期利息等。如有问题可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沟通处理。

8、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9、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做为违约金,最低为10元或1美元。

10、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当期消费欠款(不包含预借现金、分期交易欠款、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规定的其它交易、费用等)乘以甲方核给的对应账户最低还款额比例(最低还款额比例为5%,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账户内当期预借现金欠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当期分期欠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当期利息、当期费用、当期违约金的百分之百;账户内所有往期欠款的百分之五;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如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当期最低还款额以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为限,且当期最低还款额最小金额为0。

11、如乙方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透支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透支利率优惠(若有),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乙方恢复正常还款后,甲方将重新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如有变更将提前通过网站公告、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透支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12、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透支利息、违约金等),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与乙方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乙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则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宣布其剩余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甲方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甲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等不予退还且甲方将按其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原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1)乙方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获甲方同意;(2)因乙方到期不续卡或挂失不补卡或信用卡卡片提前失效等原因导致乙方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没有正常可用的信用卡;(3)乙方有第二条第14款所列行为;(4)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行为;(5)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或欺诈行为等。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第四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招商银行联名信用卡(简称“联名信用卡”“联名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如乙方或其附属卡申请人不同意授权,则必要个人信息的授权缺失可能导致甲方或联名卡合作方无法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在业务存续期间,如乙方出现账款逾期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身份信息向通信运营商查询乙方名下的有效联系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乙方。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如有)行使抵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招商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理财产品、数字人民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招商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招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招商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有)。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服务、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等目的,甲方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掌上生活、手机银行、电话企业微信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体验调研或提供介绍优惠资讯、金融产品及其他增值产品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也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渠道进行有关营销推广、体验调研的授权或者取消授权的操作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快捷支付业务、非接触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VISA Paywave等)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掌上生活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协议和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接受上述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支持“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对带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信用卡,乙方可通过掌上生活或甲方客服电话渠道设置“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关状态

10、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信函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如乙方发起征信异议,甲方会将异议结果通过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11、乙方可以查询甲方信用卡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乙方可以查询其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并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4008205555)咨询。

 

第六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掌上生活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透支利率的调整、交易奖励积分累积规则与有效期的修改。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或甲方(含其分中心)所在地或招商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知晓并同意就双方争议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符合各省、自治区对于小额案件金额规定的简单金融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乙方同意将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或在其他协议中预留的常住地址、户籍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微信等作为向乙方发送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类通知、催收信函、协议以及争议进入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司法确认、支付令、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小额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相关司法文书的发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进行司法文书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进行电子送达。乙方变更地址,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修改登记。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即送达之日,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签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电子送达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利息

除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 18.2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

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客户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利息”指透支利息

违约金

1、因客户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而收取的费用: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或1美元

2、若提前结清分期业务,则按未偿本金的3%或按协议定价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提前结清违约金仅对个人客户收取

年费

金卡(含美国运通经典系列金卡、瑰me卡;美国运通蓝盒子系列SELECT心赏系列卡):主卡每卡300元,附属卡每卡150元;首年免年费,每年消费6次免次年年费,特定卡种不享受此优惠(特定卡种列表及其特殊年费政策可于招商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查询)

普通卡(含美国运通经典系列绿卡):主卡每卡100元,附属卡每卡50元;首年免年费,每年消费6次免次年年费,特定卡种不享受此优惠(特定卡种列表及其特殊年费政策可于招商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查询)

VISA MINI卡:主卡每套150元,附属卡每套75元

VOGUE钛金卡、HELLO KITTY金卡(香水卡):主卡每卡300元,附属卡无年费

白金分期信用卡主卡每卡800元,附属卡每卡300元

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含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品类下的联名卡、留学信用卡)、全币种国际白金卡卡片有效期内免年费

百夫长黑金卡(2023版、钛金属版):主卡每卡38800元附属卡每卡20000元,附属卡限申请一张

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主卡每卡18000元附属卡每卡9000元,附属卡限申请两张

无限信用卡:主卡每卡10000元附属卡每卡5000元

钻石信用卡、百夫长白金卡系列(芯片版、磁条版)、万事达世界信用卡系列主卡每卡3600元,附属卡每卡1800元,附属卡限申请两张

经典版白金信用卡:主卡每卡3600元,附属卡每卡2000元

自由人生白金信用卡系列万事达白金信用卡系列、精致版白金信用卡、银联白金信用卡主卡每卡800元,附属卡每卡300元

“高端系列”信用卡年费优惠活动信息以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工本费

1.芯片卡:非特殊设计芯片卡,每卡5元,暂免收取

2.特殊设计卡片(包括但不限于磁条卡及芯片卡):

1)一般特殊设计卡:个性款,50元/卡,新卡核发、损坏换卡、挂失补卡均收取

2)其他特殊设计卡:精品款,100元/卡;珍藏款,300元/卡;新卡核发、损坏换卡、挂失补卡均收取。其他,按协议定价收取

3)卡号定制:按协议定价收取

预借现金手续费

1.境内预借现金: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最低10元/笔最高300元/笔,境内取现不分同城异地

2.境外预借现金(含港、澳、台):

1)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3%

2)人民币结算线路:最低30元/笔,最高300元/笔;其他线路:最低3美元/笔(百夫长黑金卡(钛金属版)、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百夫长白金卡(磁条版)最低5美元/笔),最高50美元/笔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1.个人卡: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最低5元/笔,1美元/笔,最高50元/笔,10美元/笔掌上生活APP渠道信用卡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至境内本人本行账户免收手续费

2.单位卡:相关费率依照本行对公账户汇款的最新规定办理

外汇兑换手续费

结算金额的1.5%结付,交易币种与客户美元账户结算币种不一样时收取

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百夫长白金卡(磁条版)按照结算金额的2%结付

银联单品牌卡片依照中国银联及本行最新规定办理

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含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品类下的联名卡、留学信用卡)、全币种国际白金卡、百夫长黑金卡(2023版、钛金属版)、其他美国运通®品牌人民币结账信用卡暂免收取

挂失费

每卡60元VISA MINI卡60元每套或每卡

损坏换卡手续费

每卡15元VISA MINI卡15元每套或每卡

快递费

1.境内:20元/封

2.境外(含港、澳、台):90~220元/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具体收费标准以快递服务商最新规定为准

境外补发紧急

替代卡手续费

1.维萨卡(VISA):175美元/卡

2.万事达卡(MasterCard):155美元/卡

具体请以维萨、万事达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分期业务

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

按业务类别分为1期、2期、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36期、48期、60期等,不同期数分期利息标准不同;分期利息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利息由商户或客户承担;分期利率与商户或客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分期业务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办理分期时的现金流、贷款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采用单利计算,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等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增值服务使用费

依据协议约定

说明:
1、其他性质违约金、其他特定产品或增值服务使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各信用卡领用合约、业务协议和规则或增值服务细则等。
2、以上所列费率如有变动,以本行的最新公告为准。

3、以上收费标准为增值税含税价格。

 

 

 

《招商银行一卡通自动还款备注》

1、通过本申请书可申请开通信用卡人民币自动还款业务。您选择自动还款功能并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您委托并授权招商银行从您指定的自动还款账户中,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等条件划扣资金给招商银行,用于归还您欠招商银行的款项。您可以在成功核发信用卡后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更改您的自动还款资料。您可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www.8008205555.com浏览《招商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协议》。

2、如您此前已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本次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如未填写,则继续保留您此前的设置。

3、我行于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的17时-24时扣款一次请于当天保持指定的自动还款账户有足够可用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账户

 

《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备注》

1、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本备注中又称“本功能”)后,您的外币消费将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记入您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如您需要取消此前已开通的本功能,您可以登录我行掌上生活App、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进行设置。

2、非美元的外币交易将由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先转换为美元(上述过程中,维萨、万事达卡等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将收取相应的外汇兑换手续费,参见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我行将转换后的美元金额,按其记账当天汇率(当日10:00公布的招商银行美元卖出价)转为人民币,记入您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3、您申请的支持外币结算的信用卡成功核发后,如该信用卡为您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的首张支持外币结算的信用卡,则该信用卡账户将开通本功能,您可以在该信用卡成功核发后通过我行掌上生活App、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设置该信用卡账户本功能的开关状态。

4、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具有本功能,且不可关闭Visa全币种国际白金卡除外,Visa全币种国际白金卡的本功能可以关闭)通过全币种国际信用卡进行的非美元的外币交易将免收外汇兑换手续费。

 

《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途径信息》

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为4008205555转7。

 

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处理授权书

 

重要提示:

鉴于您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卡中心”)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招行卡中心需要对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您的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特出具此授权书。

本授权书是由您出具的授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处理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的文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授权书。

 

 

一、本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以下简称“授权业务”)时,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资信信息(含信用信息)。

(一)信用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二)信用卡卡片加办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三)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二、本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在办理授权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以及基于信用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并对查询到的前述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本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在办理授权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本人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如本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本人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三、本人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基于为本人与招商银行、招行卡中心之间的授权业务提供信用服务的目的,可向招商银行、招行卡中心和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本人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并可将查询到的信息在本授权书所列的授权范围内向招商银行、招行卡中心提供。

 

本条所指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本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

 

本条所指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通信运营商、银联、社保、公积金、物流、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

 

因本条产生的异议,包括需查询、复制、补充、删除个人信息或撤回授权的,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或朴道征信有限公司。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400-007-1100,邮箱bhcs@baihangcredit.com,登陆“百行征信”app或前往百行征信客服中心。

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89658888,邮箱service@pudaocredit.cn。

 

四、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在办理授权业务时,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含查询、核实)、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本人的如下个人信息: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二)财产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三)其他合法存有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本条所指的“有关单位”,包括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及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本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本人与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业务关系终结之日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六、本人已知悉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公布的相关隐私保密条款,了解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知悉本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行使法律所赋予本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解释权等。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报送本人信息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超出方承担。

 

七、因本授权书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本人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或招行卡中心(含其分中心)所在地或招商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八、如招商银行及招行卡中心申请进行电子认证,本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招行卡中心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相关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目录可于招行卡中心网站查询),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授权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九、本人知悉:如对本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电话4008205555进行咨询或反映。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

 

重要提示:

鉴于您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卡片加办/分期/其他信用卡相关业务等(以下统称“信用卡服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需要对您的风险进行评估。为便于您办理相关业务,为您提供服务,特出具此授权书。

本授权书是由您出具的授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者统称“招商银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文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授权书。

一、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收集、存储、使用和内部传输本人的如下个人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生日、性别、民族、国籍、税收居民身份等。

2.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居住地址信息等。

3.个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联系人电话等。

4.个人财产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如车牌号码、车架号)、资产信息、收入状况、税务信息、社保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等。

5.个人账户信息:银行卡卡号、信用卡有效期、交易和消费记录、债务信息、征信信息等。

6.本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声纹等识别信息。

7.个人教育工作信息:教育信息(如学校名称、学历、学位、教育经历,不含中、小学信息)、工作信息(如个人职业、职位、行业、工作单位、工作经历、工作年限、岗位、工作电话、单位地址等)。

8.其他敏感个人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设备位置信息、音视频双录信息(包含电核录音、视频连线、视频核验)、个人健康生理信息、常用设备信息、浏览器环境信息等。

招商银行收集信息渠道包含纸质申请表、纸质调查表、电子申请表、电子调查表、影像资料传递、掌上生活App、网页申请、客户服务渠道、电子邮箱、传真、邮寄、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

二、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基于提供信用卡服务的需求将以上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资料管理、卡片制作寄送、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账务处理、查账还款服务、邮寄配送服务、客户服务、权益服务、异议核查、资产管理、资产保全、债权转让等用途,包括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掌上生活客户端、微信等渠道联系本人并推荐本人可能感兴趣的推广获客、经营活动、分期优惠、增值保险等优惠资讯及活动通知,告知开卡提醒、信息更新等权益通知,或开展用户调研等。

三、本人知悉并同意在后续的信用卡相关服务(如额度调整、还款方式变更、客户资料变更等)办理流程中补充及调整相关个人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学历学籍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交易信息等必要信息时,无需重新进行授权。

四、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将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为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本人与招商银行业务关系终结之日另加三年。如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五、本人已知悉招商银行公布的相关隐私保密条款,了解招商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知悉本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招商银行行使法律所赋予本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解释权等。招商银行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报送本人信息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招商银行承担。

六、本授权书的修改,招商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人。招商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掌上生活公告、报刊公告或电话通知等。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本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本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本人将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本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授权书为纸质的,经本人签字后生效;本授权书为电子形式的,经本人在招商银行相关界面上通过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上述签署方式均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人知悉:如对本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电话4008205555-7、招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cmbchina.com)进行咨询或反映。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重要提示:

鉴于您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卡片加/分期/其他信用卡相关业务(以下统称信用卡服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需要对您的风险进行评估。为便于您办理相关业务,为您提供服务特出具此授权书。

本授权书是由您出具的授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者统称“招商银行”)将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共享给其他机构为您提供服务的文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授权书。

 

本人同意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基于提供“信用卡服务之目的,将本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纸质文件传递系统对接或电子邮件加密等方式对外传输、共享提供下述相关机构。如本人不同意授权,则必要个人信息的授权缺失可能导致招商银行或招商银行合作方无法向本人提供相应的服务。相关机构目录可于招商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或在具体机构确定后,由招商银行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披露其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1.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在纸质申请书建档、实体信用卡制卡寄送、纸质账单制作寄送、纸质证明寄送以及实物礼品配送业务中,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本人信用卡申请相关个人信息或本人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

2.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必要的、与招商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与招商银行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险公司等)等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个人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

3.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等目的将本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招商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4.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如本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招商银行有权向第三方提供必要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卡号、逾期欠款信息联系方式,以委托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与本人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统称第三方联系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本人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本人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

5.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本人的债权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用于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6.在本人领用招商银行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招商银行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将本人身份信息、申请进度信息等必要个人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7.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当招商银行对《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其他办理信用卡服务所需的法律性文本进行电子认证时,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合约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二、本人知悉并同意在后续的信用卡相关服务(如额度调整、还款方式变更、客户资料变更等)办理流程中补充及调整相关个人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易信息等必要信息时,无需重新进行授权。

本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为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本人与招商银行业务关系终结之日另加三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四、本人知悉招商银行公布的相关隐私保密条款,了解招商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知悉本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招商银行行使法律所赋予本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解释权等。招商银行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报送本人信息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招商银行承担。

授权书的修改,招商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人招商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掌上生活公告、报刊公告或电话通知等。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本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本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本人将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本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授权书为纸质的,经本人签字后生效;本授权书为电子形式的,经本人在招商银行相关界面上通过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上述签署方式均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知悉:如对本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电话4008205555-7、招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cmbchina.com)进行咨询或反映。   

 

 

银行卡账户验证协议

一、为了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收集并使用您的必要信息,包括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您的银行卡信息(包括卡号、预留手机号)。收集信息渠道包含掌上生活App、招商银行APP、招商银行信用卡线上申请渠道、招商银行官方电话。

二、基于为您办理前述业务的需求,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将您以上个人信息上送至人民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银行卡开户机构进行身份校验和签约。个人信息传输将遵照上述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的规范加密传输。

三、您可通过我行官方电话95555或上述机构官方电话、网站、APP进一步了解您行使个人信息权益的方式和程序等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内容。

四、如您不满十四周岁,为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目前暂时无法为您提供银联账户验证服务。

五、“招商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六、因本业务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您同意采取本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七、本人已充分阅读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并知悉本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及程序。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不含附属卡)申请业务条款》

在您申请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不含附属卡)前,请您务必阅读以下条款内容。如您有任何不理解之处,请不要往下操作,您可咨询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400-820-5555】)。自您在申请页面勾选本条款并继续申请,即视为您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条款。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又称“卡中心”)仅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条款声明的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

2、为审核您的信用卡申请,需要您提供如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拼音、手机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型、职务、学历、电子邮箱、现居地址、单位电话、寄卡地址、是否愿意接收促销短信标志、直系亲属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及亲属关系信息。您还可自行选择提供住宅电话、其他亲属联系人、其他联系人手机、其他联系人关系、房产状况、单位类型、现单位工龄、任职部门、车牌号码、年收入情况信息以辅助资信审核、辅助核身用途,此部分信息不强制要求提供。当您申请的信用卡存在联名方会员权益时,为了您的权益需要您提供联名方会员号信息。当您申请学生卡时,您需要补充您的学校名称、学校地址。

3、当您申请信用卡中断时,您同意卡中心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方式与您取得联系,以协助您继续完成信用卡申请。

4、当您办理信用卡申请操作时,为便捷您的业务办理,您同意卡中心在申请流程中调取您已授权同意的预留信息,供您核实确认。

         《推荐办卡业务条款》

1、当您推荐他人申请信用卡时,您同意并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又称“卡中心”)将您的姓名信息开放给您的被推荐人。

2、如您通过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您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卡中心将您的姓名、手机号和被推荐进度展示或推送给推荐人。招商银行和卡中心会采用内容替换等方式对您的信息进行脱敏,以保护您的信息安全。

3、当您推荐他人申请信用卡时,您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卡中心收集如下个人信息: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被推荐人的姓名、手机号、性别、工作状态、单位名称和单位所在省市区您承诺所提供的被推荐人信息,已获取被推荐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和卡中心为本次推荐办卡业务处理上述信息。